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审理经过
王文胜犯抢劫罪一案,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包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文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文胜未履行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义务,本院提级执行并于2021年4月6日就罚金人民币3000元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个人财产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持有情况、互联网银行、工商注册、不动产、车辆、民政信息及个人购买保险等财产信息;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王文胜的财产状况及线索。通过上述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文胜有银行存款1150.72元,已扣划至本院并上缴国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经执行,除扣划1150.72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