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3号鸿联商务广场8层8C房、8D房。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清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百八十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02民初2001-2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95618.6元及相应利息,并欠二百八十一案执行费140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36118.6元(含本案执行费140500元、未含495618.6元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