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
主要负责人:陈建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幸福路城郊乡敬老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郑古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女,该公司员工。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710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华叠商贸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鄂7102执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间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军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正扬
书记员李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