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胜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瑞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房屋,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景慧所有位于伊金霍洛旗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鄂尔多斯市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景慧所有位于伊金霍洛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