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亚楠,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康昆昆,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周口市川汇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市川汇区宏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青春副食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3MA2GC7L2B。地址:商水县城关乡中心寨村。 负责人:刘青春。 被告闫鹏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贾亚楠、康昆昆与被告商水县青春副食批发部、闫鹏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亚楠、康昆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贾亚楠、康昆昆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金亮 审判员  周世昌 审判员  张桂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纪锦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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