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兴玉,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执行人台前县鑫通黄河浮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7796753285X,住所地台前县夹河乡贺洼村。 法定代表人:郭广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兴玉与台前县鑫通黄河浮桥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7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