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
时间
2021年4月19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张梅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412033515,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政府家属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东记,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何进立,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5312283555,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双头寨村一组。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何进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2015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后经原告讨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被告何进立向原告借款1050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裁判
主文
被告何进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梅军借款105000及逾期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何进立负担。
权利
告知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