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前阮二村**。 被告:王培军(别名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前阮二村****/div>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华与被告王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淑华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淑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