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中山路9号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450400742057110U。 法定代表人:李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显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慧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9××××××××。
审理经过
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 13日立案。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梧州市恒业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彭慧君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 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梧州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