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秋雁,公司职工。
被告:王爱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宝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