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304251615李某 被执行人:高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910141116高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高某偿还李某砂石料预付款390583元,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履行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履行190583元,并按照月息1.6%支付预付款本金390583元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偿还清结之日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应与2021年4月30日前履行的190583元及相关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0日,李某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并向本院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的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725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封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 理 韩 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