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谢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鑫鑫,安徽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白马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韩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白马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合计275元,由蚌埠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润洲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小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