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依据生效的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字[2020]117号仲裁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工资共计13900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5700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1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2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可执行财产。
四、2021年2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3月11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环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七、经到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如下:丹东环保产业园,本院已进行了轮候查封。
八、经到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拥有轿车三辆,本院已进行了轮候查封。
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股东陈某某、王某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57006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其它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已查明的财产无法处理。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字[2020]1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