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国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吴占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审理经过 张国成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新2302执保557号执行裁定书,1、查封被申请人吴占年位于阜康市房屋一套;2、查封被申请人吴占年名下车一辆;3、查封被申请人吴占年名下车一辆。张国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吴占年位于阜康市房屋一套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