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艳君,女。
被告:颜士香,女。
被告:马俊忠,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君与被告颜士香、马俊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许艳君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艳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许艳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