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洪阳镇上洪阳村四组*号,现住渑池县城关镇百货楼老面粉厂 。身份证号:411221197204212518。 原告:张秀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现住渑池县。 被告:李彩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乔光明、张秀竹与被告李彩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二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光明、张秀竹与被告李彩宏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光明、张秀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光明、张秀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松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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