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明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B9XT4T。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吕学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秀,河南荣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秀,河南荣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商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7128735K。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8655229F。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侯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9106914M。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东段5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建立、周口明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浩宇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商水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建立与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二次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期间,刘建立又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刘磊,刘磊因主张工程款,以刘建立、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明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豫1623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现周口明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磊在该案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刘建立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包含刘磊施工的部分,周口明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刘磊一案执行程序中给付刘磊的工程款是否应当从本案中扣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建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1元,上诉人周口明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浩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诗永 审 判 员 吕文静 审 判 员 朱雪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艺 书 记 员 陈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