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蓝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翟某某、河南蓝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某某、河南蓝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889.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翟某某、河南蓝码置业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