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云娟,女,****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百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云娟与被告谢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88106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学校老师,2013年12月8日因在外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2015年2月11日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借款后生意亏损,未能及时偿还原告本息。2019年3月11日,双方就借款本息达成协议。被告每月按2000元偿还了9个月的利息。2021年1月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鉴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死亡,故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云娟的起诉。

原告张云娟预交的5622元诉讼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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