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堡村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90MA6H3RLX7R。
经营者:李永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蔡新平,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经济开发区地理综合大楼主体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MHRF0X。
法定代表人:杨秀海,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周流江、蔡新平、贵州城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49元,由原告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