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马建元与孔二力、安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建元,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

被告:孔二力(又名孔祥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

被告:安志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三团。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建元与被告孔二力、安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建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期间,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借款35,000元并且出具借条为凭。该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孔二力、安志芳认可原告马建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孔二力、安志芳承认原告马建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孔二力、安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建元

借款

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252.5元,以上合计1297.5元,由被告

孔二力、安志芳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方艳

人民陪审员 高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 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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