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00号。 负责人:汪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金伟、于思颖,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贾庆福,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贾庆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曲 莹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白 杨 书 记 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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