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方工村方工组*号。
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演陂桥村大塘角组。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盛平与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陈盛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9月29日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
本院2021年7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收益类保险、无不动产。
2021年9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湖南鸿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6326万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80.6326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