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孟某某、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孟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皮革款341,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标准按照2020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8.5元,由被告孟某某、张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房产一处,该房产另案已拍卖,该案已参与分配案款219,877.01元,其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尚未偿数额为121,222.99元。

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行踪,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2021)冀0130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翠满

审判员  司永宾

审判员  司永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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