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66284A。
负责人:齐景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女,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张小二,女,汉族,住武强县。
审理经过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张小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张小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