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马某2,男。 被告:张某,女。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张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出典费20万元,并且偿还延期给付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6200元,以上共计226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被告经和平信息部介绍,双方签订协议,将被告位于临夏市××园出典给原告,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随后原告将全部款项通过转账方式给被告妻子张某,双方签订书面出典协议,被告马某2自行书写收条。2018年9月5日,出典期限届满,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索要出典费时,被告手机无法接通,一直联系不上,其妻子张某一再推脱。原、被告之间楼房出典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出典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正常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丽萍 审判员 马淑燕 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