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艳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艳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4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4月20日将追缴违法所得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是追缴被执行人杨艳明赃款251100元,并返还被害人张某。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艳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杨艳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杨明艳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案件(2021)辽0403执47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内容有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