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1)鲁0406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6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元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95.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