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新翼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溧阳市上黄工业集中区坡圩分区5号。 法定代表人:林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酷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与杜北街交口西行300米杜北工业园9号201。 法定代表人:童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文峰,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新翼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酷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诉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481民初28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新翼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