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梁晓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白华申请执行梁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梁晓成向申请人白华支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1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156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梁晓成于2021年5月13日前履行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2021年7月15日前履行42260元;担保人马强对上述还款提供担保。执行费156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白华来我院以与被执行人梁晓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