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殿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原告:刘琴,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
负责人:蔺湘,总经理。
被告:姜华,男,****年**月**日出生,职业、民族不详,现住庄河市。
被告:铁岭盛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城泰山路56号金月蓝湾小区10幢南12房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职务不详。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602-1603室。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
负责人:王曲,经理。
被告:刘仁波,男,****年**月**日出生,职业、民族不详,现住东港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9号。
负责人:杨韬,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侯殿波、刘琴与被告孙晓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姜华、铁岭盛裕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刘仁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殿波、刘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