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志刚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杨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杨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或价值17683200元相当的财产,银行等金融理财产品查封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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