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光,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纵晓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泗县新阳光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汴河路46号。
投资人:叶杰,总经理。
审理经过
李杰与叶杰、纵晓文、泗县新阳光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叶杰、纵晓文名下:1、坐落于泗县阳光小区二期1#楼16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498号的房产,价值约60万元;2、坐落于泗县汴河路4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00018751号的房产,价值约260万元);3、以及被告叶杰名下坐落于泗城镇汴河路4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00017092号的房产,保全价值1000万元的部分)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叶杰、纵晓文名下:1、坐落于泗县阳光小区二期1#楼16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498号的房产,价值约60万元】;2、坐落于泗县汴河路4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00018751号的房产,价值约260万元);3、以及被告叶杰名下坐落于泗城镇汴河路4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00017092号的房产,保全价值1000万元的部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