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培菊,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黎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鹏与被告黎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鹏的委托代理人袁国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云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陈鹏双倍返还定金44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购买8台2019款40TFSI豪华动感型奥迪A6L轿车的协议,每台单价307 350元,总价款2 458 8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定金240 000元,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交货时原告将尾款支付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80 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130 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20 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朋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10 000元,以上共计240 000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达到后,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提供货物。为此,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了《关于订购8辆奥迪A6L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于2020年2月20日前交付8辆奥迪A6L(2019款40TFSI豪华动感型)及手续,并在原结算价307 350元单台的基础上,被告自愿补偿每台5000元,补偿后的计算价为302 350元,如未如期交付车辆,则被告2020年2月21日内退还原告定金240 000元,并赔偿违约金40 000元。2020年5月1日,被告之妻卢健代被告退还定金40 000元。2020年6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1、之前已退定金,原告提车后原路退回;2、被告承诺2020年6月15日前退还部分定金,即120 000元。如未退还,被告赔偿原告双倍定金即480 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退完;3、被告在2020年6月16日前到北京接19款奥迪A6L豪华动感型,现定为2020款奥迪A6L豪华动感型,结算价同样以19款价格结算即每台302 350元,共计8台。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接车,同样以双倍定金赔偿给原告,2020年6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既未将8台车交付给原告,也未将定金双倍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黎云峰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订购8台2019款40TFSI豪华动感型轿车,约定每台单价307 35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定金240 000元,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交货时原告将尾款支付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80 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农业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130 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20 000元,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朋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定金10 000元,以上共计240 000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达到后,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提供货物故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了《关于订购8辆奥迪A6L的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2月20日前交付8辆奥迪A6L(2019款40TFSI豪华动感型)及手续,并在原结算价307 350元单台的基础上,被告自愿补偿每台5000元,补偿后的计算价为302 350元,如未如期交付车辆,则被告2020年2月21日内退还原告定金240 000元,并赔偿违约金40 000元。2020年5月1日,被告之妻卢健代被告退还定金40 000元。2020年6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1、之前已退定金,原告提车后原路退回;2、被告承诺2020年6月15日前退还部分定金,即120 000元。如未退还,被告赔偿原告双倍定金即480 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退完;3、被告在2020年6月16日前到北京接19款奥迪A6L豪华动感型,现定为2020款奥迪A6L豪华动感型,结算价同样以19款价格结算即每台302 350元,共计8台。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接车,同样以双倍定金赔偿给原告,2020年6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既未将8台车交付给原告,也未将定金双倍返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关于订购八辆奥迪A6L的协议》、转款凭证截图、《协议》及原告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订购八辆奥迪A6L的协议》及《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订购8辆奥迪A6L的协议》与《协议》均确认原告向被告所支付的240 000元为定金,且在第二次签订的《协议》中,双方确认如果被告未在2020年6月15日前退还120 000元定金或者未在2020年6月16日前接车,均需双倍退还定金。现被告既未按照约定退还120 000元定金,也未将原告购买的车辆交付原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扣除被告已经退还的40 000元,对原告请求的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4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黎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鹏退还双倍定金440 000元。
案件受理费7900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黎云峰承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叶竹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