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所在地:靖宇县国防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新华,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将军路3-7-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以下简称隆烨爆破分公司)与被告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玄武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隆烨爆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到庭参加诉讼,天泰玄武岩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隆烨爆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泰玄武岩公司给付爆破款1911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隆烨爆破分公司多年为天泰玄武岩公司的采石场进行爆破施工。施工完毕后,天泰玄武岩公司支付了部分爆破款,尚欠191146元未能给付。2018年5月15日,天泰玄武岩公司向隆烨爆破分公司出具了欠据。经多次索要,天泰玄武岩公司以无资金为由,未能给付。
被告辩称 天泰玄武岩公司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5日,天泰玄武岩公司向隆烨爆破分公司出具欠据载明:欠爆破款191146元。该欠据加盖了天泰玄武岩公司公章。
另查明:2021年7月27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信息证明:天泰玄武岩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李媛媛,注册资本(资金数额)为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核准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股东为靖宇县荣盛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春亮。天泰玄武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章法。
以上事实有隆烨爆破分公司向法庭出示的欠据、企业信息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泰玄武岩公司向隆烨爆破分公司出具的欠据表明双方存在承揽加工关系,且欠款数额明确,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隆烨爆破分公司要求天泰玄武岩公司给付欠付的爆破款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隆烨爆破分公司要求天泰玄武岩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对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可从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隆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拖欠的爆破款1911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3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增
审判员张诗涵
人民陪审员赵慧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