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默,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光海,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大连行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光,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施展,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晓飞因与被上诉人金光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晓飞基于“金光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每年按股权比例向赵晓飞分配不少于18.75万元的上一年度净利润及其他约定”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底利润43631.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赵晓飞主张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金光海主张“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一审对“当事人基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未作审查,径行认定双方间是股权转让纠纷不妥,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影响本案的审理方向,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另重审时若认为“双方间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的,应对“金光海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承诺”的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并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对是否支持赵晓飞的一审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综上,本案尚有基础事实需要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晓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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