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