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德忠。
被申请人张伟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伟伟向本院提交3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张伟伟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
二、将张伟伟提供的担保金3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