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德忠。

被申请人张伟伟。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伟伟向本院提交3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张伟伟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

二、将张伟伟提供的担保金3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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