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贵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梁贵洲与张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及诉讼费77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2021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梁贵洲与被执行人张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张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贵洲70775元,于2021年4月23日支付4000元后,余下款项66775元,从2021年5月份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至少3000元,直至还清,因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882执2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