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霍尔加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青扎西,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完某、杨某、扎某、安某、松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权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3.0元,减半收取计1326.5元,由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