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现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甘肃锦辰致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草缘城市综合体项目部。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负责人:朱雪峰,系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甘肃锦辰致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草缘城市综合体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银龙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