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峰。 被执行人:杜孝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审理经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杜孝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498.20元、执行费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杜孝兵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豪情牌的汽车,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唐志敏 执行员 邓焕云 执行员 霍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