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4481。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徐军(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令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令,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交纳的物业费,共计1142.523元;3、判令被告在小区内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5730元(1910元/月*3=57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新悦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为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自2017年12月份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敷衍了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无视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提供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都是质价不符的,存在重大瑕疵。从2018年1月1日起,虽经原告无数次督促被告改进服务,被告却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改进。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承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全部无理诉求。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应为合法有效。物业服务费是被告维护保养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及维持正常秩序等工作所必需的费用来源;原告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就有义务按约定向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已经在起诉状陈述了2017年12月交房,接受了被告的物业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不可能因为原告等其他部分业主,造成整个物业服务的下降。正是因为原告等几位业主迟迟未缴纳物业费,因此被告在2020年对其进行起诉,要求缴纳物业费,贵院做出裁判前,主办法官曾实地考察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故依法判决王令支付物业费。然,王令不服生效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引发本案诉讼。原告的诉求完全是其自身臆想,歪曲事实进行编造。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被告的服务没有问题,原告要求的公开道歉、返还物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完全是无稽之谈,其实质是亦想通过司法之手,达到其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行径完全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贵院驳回原告无理诉求,维护良好的司法和社会环境。 王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及说明一本,证明被告提供的服务质量与价值不符,没有按照四星级服务标准,被告一直没有拿出服务记录和服务达标的相关证据,被告一直口头表达物业服务达标,但是缺乏事实依据,没有信服力没有证据作为支撑。如果物业服务达标,那么小区外来人员自杀如何解释,难道有人可以飞到小区,这种事情物业应该道歉,物业是有责任的。因为物业不作为,导致业主请假维护权益。消防设施检查造假,让业主一直很担心,小区楼房20层、24层、26层、28层、30层、32层、33层都有一旦有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的风险。根据调查,济南就一台消防云梯根本不能救援。这些精神损失、误工费都是因为物业不作为导致的,至于初始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在交房当天被迫签订,不签订不给钥匙,王令本人没有看到合同就被物业人员催促签字,物业人员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合同是一式两份或者三份,但是王令手中没有。被告陈述的锦旗,小区14栋楼共计3000多户,区区8个锦旗根本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不能认为8个锦旗是业主送的。园区绿化问题,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问题,一直都是草木大面积枯黄,多次去找物业沟通物业均称园区绿化已经外包给别的园林公司,物业经理已经反映整改,已经派人处理枯黄草木,园林公司已经派人浇水等敷衍,但是小区三年依旧没有改变和好转。门禁安全管理,四星级管理小区本应该是封闭式社区,但其小区却成了开放式小区,二期北门长期处于损坏状态,并且无人看守,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东门没有保安值守,一人刷卡多人跟进,南门人脸识别存在严重问题,未录入系统的人照样可以打开,就这样门禁管理,小区物业有严重失职,多次反映均没有解决。2020年8月30日晚,多名业主一块向物业反映近期东门进出口两个门坏了的问题,得到物业答复是神经病。经过业主耐心讲解物业管理条例和济钢派出所民警调解,物业才勉强答应派安保人员值守东门,答应第二天维修北门进出口。因小区门禁管理导致严重问题,有人跳楼轻生。2019年8月13日,一位外来人员从小区11号楼一单元连廊跳楼轻生,轻生的行为虽无法第一时间阻止,但如果门禁管理严格,肯定不会让隔壁小区的人员来我小区轻生,此次事件提起都让人毛骨悚然。肆意撒广告:广告宣传页不请自来。2、业主群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业主群中的调查表业主均未知,极少数人收到过民意调查,但前提是要好评才能收到空气清新剂和其他礼品,不会操作的业主由物业拿手机进行操作,好评是给一袋苹果,好评后才可以领取白菜,这种是以诱导性威逼利诱方式进行的调查,不能足以说明小区满意度。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21)鲁0112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优质服务,原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上述事实在已生效判决书中予以确认;2、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照片1宗,共计25页,证明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优质服务;3、2017年至2020年度满意度调查表4份、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及百度词条打印件1份,证明中建新悦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得到了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领先于同行业水平。盖洛普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4、业主赠锦旗照片8张,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可。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王令系济南市历城区中建新悦城二期业主,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新悦城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王令(甲方)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中建新悦城二期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星级标准;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1.30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0.35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0.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履行交纳义务。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收准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王令已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述称
王令述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具体为物业施工时未能采取保护措施,没有设置围挡及警示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生命安全;地下车库内没有防火卷帘门;进入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无故不启用地下车库的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卫生不达标,赃乱差严重;单元大厅木板松动,多次反馈无人维护,对业主的安全存在隐患;趁小区周围修路向业主发放传单售卖车位,并将西车库出口强行关闭以达到售卖车位的目的,严重影响到了业主的出行;物业服务人员在值班工作时未能履行好职责,贪图安逸;物业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小区大门未能修好却告知系统升级,未能提供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物业维修敷衍了事;虽然制定了整改计划但也未能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事项,等等。王令为要求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返还物业费诉来本院。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大多数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不明确,且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18年物业服务费相冲,照片多为2019年。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原告所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业主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已及时修正。对原告自问自答式陈述意见被告均不认可。原告陈述的逼迫签订合同问题,原告没有指出被告欺诈胁迫手段方式等证据,作为一个成年人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知签订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对于原告陈述的多次向物业反映各种问题,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关于调查表的微信群截图,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未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不能证明涉案聊天记录真实性,此聊天记录系被告所管理小区的14号楼,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偏概全,并且在聊天记录中显示只是部分小区业主未收到满意度调查,从此可以作证被告满意度调查是在全小区进行。 针对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质证,王令辩称,不是14号楼业主,是整个小区随机进调查的业主,只是随口一问均表示未收到民意调查,收到的也是威逼利诱方式要求好评或拿业主手机自行操作才可以领礼品。物业没有履行新悦城小区2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服务质量标准、二期临时管理条约、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的服务要求,提供的物业服务都是质量和价值不符的。2018年1月1日至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公示证明、记录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公示证明记录均没有。2018年1月1日至今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的证明也没有。物业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以及利息和公共收益和其他费用收支明细也没有公示。小区消防通道随意停车。2018年1月1日至今提供五种以上的便民服务证明记录也没有。2018年1月1日至今每年开展三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专题环境布置的证明记录也没有。2018年1月1日至今每年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85%,每年两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90%,处理率达90%以上证明记录也没有。我入住三年物业没有一次进行调查。2018年1月1日至今,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证明记录也没有。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对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进行定期巡视证明记录发现脱落编制维修计划证明记录,组织维修证明记录也没有。小区6号楼和另一楼记不清了,一楼成为物业员工餐厅煤气罐进行做饭,对小区业主造成很大危险。室外招牌和广告牌乱放。2018年1月1日至今,院落楼道照明每两周巡查一次,并及时修复损坏开关灯泡的证明及记录,原告本人家连廊坏了2个多月至今没有修理。小区巡查方案制定的证明文件记录,2018年1月1日至今小区院落每三小时检查一次的证明记录未公示。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王令质证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没有。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是上海的,经营范围中只有国内外市场分析预测及其他有关咨询服务,没有调查权利和服务,并且在2015年7月9日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以调查是无效的,没有调查权利。被告未拿出的服务达标的证据和服务记录,被告一直口头表达物业服务达标,缺乏事实依据,缺乏证据作为支撑,被告一直称服务是动态过程,对此只提供了25张照片,凭借25张照片不能证明其服务达标。 王令述称,因之前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物业管家一直对外称原告本人已经被执行,到处宣传该事件,那时还在一审阶段,还没有进入二审和强制执行程序,原告没有不缴纳物业费,是在履行抗辩权,被告的行为让很多人都会过来询问,致使王令感觉非常丢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当向原告进行道歉。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假与被告打官司,并因此对原告产生了名誉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 对此,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抗辩称,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公开道歉,被告认为原告未交纳物业费被告无奈之下选择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系正当维权,在一审终审后原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正常维权程序,不存在涉及对原告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失。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在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被历城法院认定服务没有重大问题,并且物业服务是动态服务过程,正是由于像原告这种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才导致物业需要通过起诉来维护合法权益,不应对其退还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王令签订的《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令作为中建新悦城二期的业主,接受了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王令称因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返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已缴纳的物业费。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王令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王令主张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可存在多方面的发生原因。物业费的交纳应以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为条件,是业主约定及法定的义务。虽然王令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证实该瑕疵已经造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整个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致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故王令应按照《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王令要求赔礼道歉及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交纳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令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验申请书,因相关情况已在(2020)鲁0112民初7871号民事案件中进行了认定,故本院不再对新悦城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关于原告王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王令间的民事诉讼系正常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与王令精神状态无直接关联,且王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物业的行为直接造成其精神损失,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