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德州博纳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创服公司)。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惠英与被执行人德州德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博纳创服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中,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德州博纳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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