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丁洁,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2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丁洁的起诉状。起诉人丁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胡魏偿还原告丁洁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8月2日、12月26日给被告出借1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20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三次借款事实并承诺2020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现已逾期,但被告仍拖延不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即借款人胡魏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和借款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本案不属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告知起诉人丁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丁洁仍坚持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丁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