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岩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董丽娜,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岩岩与被告董丽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岩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岩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