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南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姜仁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林善,系该公司会计。 被告:叶佳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佳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甘肃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世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