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恒宇环保节能建材公司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2AH379B。

经营者:王怀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经销部员工。

被告: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明珠花园1A栋商铺46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1327637。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9元,减半收取计2589.50元,由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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