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志,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百川多功能轮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臧汝诚,经理。

被执行人:臧汝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赵灵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同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百川多功能轮椅有限公司、臧汝诚、赵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百川多功能轮椅有限公司、臧汝诚、赵灵波银行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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