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邓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张久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高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淑芬、邓海军、张久勤、高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淑芬、邓海军、张久勤、高占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55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江龙